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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要不得

2000-10-13 来源:光明日报 邓海云 我有话说

讨债公司屡禁不止

今年9月13日,记者在互联网上看到,沈阳市某企业服务所开设了专门网站,称“本部为国内各类大中小型企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提供两种有偿服务方式,即网上催账和人工追账”。看来,讨债公司并未绝迹。

早在3个月前的6月15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已经联合向全国发文,明令取缔社会上存在的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这份经国务院同意的文件把取缔各类讨债公司放到了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高度。实际上,在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就已经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这份文件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

在南昌,最著名的讨债公司要数南昌路帮经济服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员工身穿印着“路帮讨债”字样的桔红色马甲招摇过市。曾经有一段时间,南昌至少有5家以上以“经济咨询服务”等名义开设的公司在半隐蔽半公开地经营着讨债业务。

山东淄博有一个人,以特制的“讨债背心”、“讨债公告”和一面破锣为武器,不到两年替人讨到600多笔债,追回约80万元债款,讨债帮手扩大到20人,生意十分红火。他的战术是“心理神经战术”,先礼后兵,讨不成债就穿上“背心”站岗、贴告示、鸣锣,用心理战术迫使欠债人还钱。至于收费,则以欠债年限为度,一般讨回一年欠债者提成10%,两年者提成20%,三年者提成30%,四年者提成40%,五年以上的“死债”提成50%;委托人只负担第一次的路费和食宿费用。

上海市某媒体广告栏还曾公开登出招聘“讨债高手”的广告,招聘公司宣称,广告刊出后应者如云,仅第二天上午,就有60多人要求面谈。

讨债公司危害甚大

有关专家认为,出现讨债公司屡禁不止的情况,除了经济利益驱动以外,也有外部因素。讨债公司在1997年以后有所抬头,一方面是因为产品严重供大于求,在此情况之下,企业之间的货款拖欠情况出现较多,一时又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法院判决执行难。同时,不少企业管理水平差,资金往来监督体系体系不健全,对货款的管理不严。此外,一些社会舆论把讨债公司错误地认定为新生事物,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更加助长了讨债公司的滋生。

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讨债公司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其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助长了有法不依的情况。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他们一般雇请人员采取上门催讨等手段,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有关权威人士认为,按法律规定,只有法院有资格追债,个人没有非诉讼调解职能。至于债权人进行的讨债属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讨债公司与债权人所签的代为讨债的“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其二,许多讨债人员抱着“赖着不走,让你出丑”的心态,采取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扰乱社会秩序。

四川一个“职业讨债人”,号称讨债成功率达100%。一次,他受某加工厂的委托,到广州向一家皮革公司追讨59万余元货款本息。无功而返之后,这位“职业讨债人”来到当地法院起哄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最后被法院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其三,有的讨债公司是“文讨”,有的则采取“武讨”,与黑社会相勾结,采取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1997年9月,河北某县公安局在破获一起绑架案时,发现一个“地下讨债公司”。“讨债公司”的头目网罗一些地痞、流氓组织了该公司,他们使用欺骗、暴力等恶劣手段非法绑架、拘禁人质索要债务,先后作案12起,并从债主手里牟取暴利。

其四,雇佣讨债公司讨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讨来的钱也不一定能拿到。有的讨债公司的员工不辞而别,携款出走;有的甚至拿委托债权人给的原始债务凭证与债务人做交易,捞点钱就开溜。

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听任讨债公司继续发展下去,必然对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依法签约、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归还各种应付账款。对违约产生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讨债公司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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